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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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 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文章来源:中国财政    日期: 2018年01月05日   【字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税改革相关工作。2016年3月确定河北为水资源税改革唯一试点省份,要求河北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做好试点工作作为践行“四个意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自觉行动,作为解决好水资源短缺问题、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有力抓手。省财政厅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主动作为、创新思路、协调推进、狠抓落实,确保了2016年7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启动,并持续推动改革深化,逐步构建起“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改革模式,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创新思路  协调推进水资源税改革

  (一)实施科学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为目标,按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的原则,实施规范公平、调控合理的税收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税额标准。将原来收取的水资源费降为零,改征水资源税,按照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的原则设定税额标准。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对特种行业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严重超采区工商业取用水单位的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立方米,是原水资源费的3倍;特种行业取用水最高税额标准达80元/立方米,是原水资源费的40倍。二是合理制定优惠政策。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来源环保的水免除征收,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给予免征水资源税。对于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不征和免征水资源税范围基本与水资源费优惠范围一致,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改革影响。三是有针对性地实施惩罚性措施。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用水,设定用水计划总量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对超计划用水,严格按照水资源税额标准的2至3倍征收。

  (二)构建规范的征管模式。对征管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管控模式进行精细设置,确保征管规范、服务高效。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征管流程。水利部门负责信息获取和核准,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纳税人取用水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地税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纳税人申报后,地税部门比对水利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征收税款。二是创新管税模式,优化纳税服务。地税和水利部门联合办公,实现一站式办理,同时推行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建立水资源税申报绿色通道,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走马路。同时,地税、水利部门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工作,加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环节的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确保迅速发现征管风险点并加以避免。三是强化技术支撑,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对接,在“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中设立水资源税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模块,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平台。研究制定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建立涉税信息渠道,完善信息使用和管理机制,研发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水利部门录入更新纳税人用水计划、取水许可信息,地税部门录入更新纳税人识别号、税源编号、税源登记信息、征税金额等涉税信息,两部门均可随时查阅,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和水量核定书的顺利传递。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坚持把改革试点和地下水超采治理试点统筹考虑、联动推进,先后就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补偿机制、鼓励使用引江水等多次进行共同研究,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鼓励节约用水,抑制地下水超采。一是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以水资源税改革为契机,以引江水切换为目标,按照“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水价调整方案,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水平,建立了水价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立水价补偿机制。由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原水资源费执行标准、实际缴纳不到位,改革后企业名义税负虽没有增加(供水企业税额标准由收费标准平移),但实际税负普遍增加。为确保实现改革顺利推进、城镇供水稳定和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在积极推动供水企业挖潜降耗增效的同时,建立调整期水价补偿机制,所需补偿资金通过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筹集。三是鼓励使用引江水。依法注销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办理地表水取水许可证,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引足用好国家分配的外调水指标,减少地下水开采。

  (四)实施有力的用水管控。着眼源头管控,全面加强取水许可、水量核定等水资源管理,并组织开展多项专项行动,为改革推进夯实了基础。一是实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新增取水户,认真组织论证,在总量控制红线内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许可水量,特别是在地下水超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量。同时,加强取水许可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证一档”的原则,分户建档,对各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信息、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二是大力推进自备井关停。坚持“应关尽关、先供水后关停、关管并重、能管控可应急”的原则,细化关停步骤,加快工作进度,计划到2020年全部关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7792眼。三是推行在线计量监控。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鼓励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计量设施,不断加大对取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目前全省对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2438家非农取用水户、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1188家非农取用水户实现了在线计量监控,在全国居于领先水平。四是开展打击非法取水专项行动。水利部门会同公安、地税等部门组织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黑户”,依法取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黑井”。

  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河北试点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开展了实地督查,评估督查组认为:河北省作为唯一改革试点省份,工作扎实,执行有力,勇于改革,攻坚克难,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进展顺利平稳,成效明显,达到了试点预期目标,具有可推广性,为下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了经验。通过水资源税改革,税收调节社会用水需求的效应初步显现,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增强了社会特别是企业节约用水意识,对于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试点模式初步形成,改革举措亮点纷呈。改革过程中,坚持边推进、边完善、边总结,逐步构建起“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改革模式,其中有的改革举措属全国首创,有的破解了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比如,正式开启了联合管税模式,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一起调研、共同核查、联合督导,尤其是“河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2.0版”今年8月正式上线,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全流程网上办理,部门之间信息全面实现实时共享。又如,全面深化了水价改革,由于公共供水价格的变化需要听证程序,而且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改革前大多数地区七、八年未调整供水价格。截至今年7月底,南水北调受水区已基本完成调价程序,非受水区正在逐步实施。再如,借势房地产调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增量部分优先用于水价调整期内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等,今年4月执行新征收标准后,月均收入(8.2亿元)约是调标前的3倍(2.67亿元)。

  (二)调控作用更好发挥,节水意识普遍增强。改革填补了税收政策体系上的空白,引导节约用水的调控作用日趋显现。政策执行中,高耗水行业水资源利用成本大幅增加,倒逼企业调整生产用水方式,主动加大节水设备投入力度,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生产耗水量。以水定产、适水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高效节水工程和技术措施得到广泛应用,社会节水意识普遍增强,实现了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转变。对52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其中329家企业已调整或有意向调整用水结构、减少地下水使用,占比达62.55%。

  (三)水源管控全面加强,用水结构显著优化。一系列管控措施的实施,从源头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取水、用水监管难题,促进了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其优化用水结构、抑制地下水超采的作用也逐步显现,特别是在推动使用引江水上效果明显。截至目前,全省累计补发取水许可证4300余套,关停自备井935眼,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地下水取水口4655个、地表水取水口61个。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2014年12月建成通水,2015年进入运营期,河北省规划分水量30.4亿立方米,截至2016年10月(两个运营期),累计使用南水北调水量4.2亿立方米,仅占分水量的13.8%。改革后,截至今年7月底,已有109座城镇公共供水水厂由使用地下水切换为引江水,占应切换水厂的85.2%,一些大型工业园区正在铺设管网、力争年底前新增5800万立方米引江水直供水量。

  (四)征管漏洞得以堵塞,水资源税收入明显增长。相对于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的严肃性、权威性更强,纳税遵从度更高。水资源税改革后,通过创新联合征管模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等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取用水户纳入征税范围,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征管流程上实现无死角,有效遏制了水资源费漏征、少征、拖欠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征管漏洞。受税收征收刚性和超采区地下水税额标准提高等因素影响,与试点前水资源费相比,水资源税收入增长明显。截至7月底,全省累计入库18.17亿元,月均入库1.51亿元,是2015年水资源费月均入库的两倍多。(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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