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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组织审查,错上加错

文章来源:    日期: 2016年11月09日   【字号:

       

  【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 

  案例1:董某,中共党员,A校校长。2016年5月,董某得知调查组对A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的消息后,为掩饰其收受B公司曹某所送海南房产的问题,与曹某统一口径:如果组织调查,便将该房产说成是二人共同投资用于出租获利。在调查组核实问题时,二人按上述口径提供了虚假情况。 

  案例2:靳某,中共党员,E乡党委书记。2010年至2015年,靳某为掩饰、隐匿违纪违法所得,逃避组织审查,安排其妻将违规收受的大量现金及物品陆续转移给外地多个朋友分别保管。在2016年组织审查初期,靳某拒不交代涉案款物的去向。 

  案例3:姬某,中共党员,F县县委副书记。2016年初,与姬某相关的人员被纪委审查后,姬某多次召集亲属、下属商量如何应对审查,并决定通过虚构纪委违规办案的方式干扰审查工作。随后,姬某等人将虚构的事实整理打印成书面材料,寄给了上级纪委和有关部门。 

  【以案说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要求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作为违纪行为,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章中单独设立一条,正是党章这一规定在党的纪律上的具体体现。 

  有的党员违纪后,在组织审查时不是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如实说清问题,争取从轻、减轻处理,而是心存侥幸,欲盖弥彰。这3个案例中的被审查人,有的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转移、隐匿涉案款物,有的设置障碍干扰组织审查。实践中,还有的四处托人说情、打探消息,有的销毁证据、百般抵赖……殊不知,这些自视“聪明”的做法,在严格执纪的强大震慑和确凿的证据面前,不仅会“竹篮打水”、暴露无遗,更会使自己错上加错,面临更严重的处理。不仅如此,甚至还把亲属和朋友“拉下马”,最终害己害人。 

  共产党员要牢记“对党忠诚”的庄严宣誓,襟怀坦白,言行一致,严守纪律底线。一旦发生违纪行为,同样需要党员正视错误,如实说清问题,改过自新;任何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无异于作茧自缚,都将受到严肃的惩处。(冀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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