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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文章来源:    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091017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省财政厅 

企业处、会计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企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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